□ 江西省药监局药品经营监管处副处长 张永知
《疫苗管理法》充分体现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明确标准工作机制,强化标准实施;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严把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关,严把问题疫苗处理关,全面完善疫苗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提高罚款额度、落实处罚到人、实施联合惩戒以及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最严肃的问责,对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问责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疫苗管理法》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疫苗监管中应该履行的职责:一是规范流通秩序,实行疫苗集中招标和统一采购,加强疫苗销售配送管理,建立疫苗电子追溯体系,完善疫苗储备管理;二是强化接种管理,加强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加强疫苗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三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疫苗监管事权,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四是重奖知情人举报,严格执行疫苗监督管理制度;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疫苗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对于疫苗安全的属地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