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密集发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通告等信息,内容包括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名称、不合格指标等,其信息披露频次之高、内容之细、范围之广,旨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上提出的要求:信息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是对违法者最好的制止,是对执法者最好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形势依然严峻:有些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主体的内涵不够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过于笼统,(无意中)侵害食品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标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于依赖“大企业”,其制定过程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而且食品安全监管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监管者和消费者之间、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食品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对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监管领域交叉、重叠或模糊不清的边缘地带,各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依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是让公众知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查找和利用好这些信息,并提供反馈信息,共同“管理”不安全的食品。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是政府的单方行为,而且是政府与公众(包括生产者、消费者、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的双方行为。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可以使媒体对新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全面、清晰、准确的了解,使其报道更客观,传播更有力,同时让公众对新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一个更理性的认识。政府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既是风险沟通的需要,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需要,既是实现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行政领域参与权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共治的需要。
让信息公开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大武器,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相关信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范围包括: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特点以及应当公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有特定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和国家标准的制订修定工作情况;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以及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与此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保证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合目的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完善并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用好信息公开这把利剑,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和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主动关注食品安全长效监督机制,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