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是整个中医药产业链的基础,其种植和流通环节规范与否,决定着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中成药的质量安全,关系整个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中药材种植、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应重新厘清各方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确保中药材质量合格和临床安全有效。
现状:中药材质量参差不齐
当前,中药材种植环节存在物种退化、变异,盲目引种,产地环境污染,道地性消失,乱施化肥、农药,滥用壮大剂、膨大剂等生物调节剂,采收和初加工不规范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中药材兼具农产品和药品双重属性,造成相关监管部门对中药材种植的研究、管理、指导不到位。
二是由于《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实施产地准出制度,只有取得“三品一标”或经农业部门快检合格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的农产品,才能从产地调出,进入市场。而我国目前对中药材流通的准出、准入管理没有规定,造成中药材种植的产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落后。
全国的中药材种植方式,目前仍以药农小规模种植为主,GAP基地种植的面积不到中药材种植总面积的10%。且由于产业化程度低,导致产量和价格波动较大,在价格暴涨或暴跌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
原因:缺少管理标准和规范
据统计,全国经营中药材的个体药商有100多万人,仅亳州就有30万人左右。这些药商活跃在全国各个药材主产区、专业市场、饮片厂、药厂之间,有的还在产地进行种植、储存、初加工。大部分药商是家族式传统经营,虽然经营品种相对单一,一般只经营2~3个品种,但其经手的药材量比较大。
目前,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是1995年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发文确定的,时至今日,没有部门再对其进行认定或验收评估。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医药法》,也未明确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法律地位。2017年6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称,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界定其用途。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由于国家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定位不清晰、缺少管理标准和规范,致使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其周边地区的药材经营,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数只收取摊位费和物业费,对药商的经营行为放任自流。二是未建立准入制度,产品无法溯源。三是未建立统一仓库、统一检验、统一结算等管理制度,中药材质量无法保证。四是药商在市场内只摆放少量样品交换信息,大批量的药材交易在场外进行;极个别药商在市场摆放的样品是真货,但私下销售的则是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假劣中药材。
对策:推动种植和流通转型升级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和药商的管理水平亟待提升,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议对中药材实施分段监管。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的种植养殖环节指导,加强人工种植药材研究,实施产地准出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药材的流通环节管理,包括专业市场和中药材经营户管理;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制定和监测,负责制定实施中药饮片生产管理规范。改革现有采购模式,实行优质优价,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二是推动中药材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建议制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规范以及中药材经营户管理标准,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现代化中药材交易模式,促进中药材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如目前亳州市正以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批准的大宗中药材交易平台)为平台,创新建立“互联网+中药材+金融+质检+现代物流+产业配套”的大宗中药材交易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中药材传统交易方式;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广大药商通过该平台进行中药材交易,从而实现“统一质检、统一仓储、统一结算、统一包装、统一票据、统一管理”。
三是创新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方式。建议以临床疗效为导向,完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引导中药材种植养殖逐步回归道地性、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探索对毒麻、濒危、贵细、发酵以及大宗等饮片品种分期、分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允许中药饮片委托加工,促进中药饮片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中药饮片追溯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中药饮片的行为,倒逼中药材种植和流通环节逐步趋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