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度减税政策落地加速。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详解。
为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往,企业意欲转让专利或技术难免有所顾忌——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符合“转让技术5年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条件。如今,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将原“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修改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那么,哪些技术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呢?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与此同时,上述公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此,该负责人举例说,A企业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