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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专利质疑 皓元医药上市暂缓
时间:2020/11/24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1月9日,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9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暂缓审议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元医药)发行上市(首发)。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提出的两点审核意见,皓元医药报告期内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但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部分产品涉及第三方专利的风险提示”中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各国专利法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上市委要求皓元医药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未获得授权并处于第三方专利期内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销售予客户的情形,上市委要求公司说明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资料显示,皓元医药是一家专注于小分子药物研发服务与产业化应用的平台型企业,具体产品包括应用于药物开发前端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以及药物开发后端的原料药和中间体两大类。

  根据皓元医药的招股说明书,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在售的工具化合物产品中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数量为 3230 个,占皓元医药在售的工具化合物产品数量的 26.84%。

  对此,皓元医药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该公司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主要供制药厂商、科研单位及院校等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且提供量级很小,下游客户使用相关化合物系针对专利产品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又与最终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密切相关,未侵犯化合物专利本身的功能或商业用途,因此未对原研药厂等专利权人构成现实商业利益损害。“根据发行人工具化合物主要销售市场中国、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港条款’和专利法的立法精神、相关判例,发行人只要能够合理保证相关专利产品的最终用途为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原则上就应当属于各国专利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 “安全港条款”,是指为了维持专利权的垄断性以及促进科学进步之间的平衡,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成文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判例中,均对专利权进行了限制,即利用存在第三方专利的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以及为获得该国药物所需要的行政审批的信息而进行的合理相关行为,不视为侵权。但上交所此举似乎表明其仍对皓元医药专利上存在的隐患感到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已经成为该公司目前营收占比最大的业务,2019年实现收入占比为58.49%。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该业务实现收入分别为8125.49万元、1.51亿元、2.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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