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吉林讯 (记者叶阳欢) 5月7日,吉林省委编办印发《关于设立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的批复》,同意在全省9个市(州)设立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为省药监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根据批复,各检查分局承担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复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相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检查提出的整改建议等。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各派出机构从本级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划转行政编制共136名。其中,长春、通化检查分局各核定行政编制30名,吉林、延边检查分局各核定行政编制15名,白山检查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四平、辽源、白城、松原检查分局各核定行政编制9名。各检查分局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4名。
检查员队伍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专业力量。在全国药品监管领域改革如火如荼进行之际,“吉林方案”的出台引起不少关注机构改革专家的热议。
一位长期研究药品监管体制的专家表示,吉林省在9个市(州)设立省药监局检查分局,是地方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创新举措。作为医药产业大省,吉林省的做法体现了当地党委、政府对药品安全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视,正处级的机构设置和相对充足的人员编制有助于提升监管自主性和监管能力。从市县两级划转编制,可最大限度保留地方的专业监管队伍,同时可发挥划转监管人员熟悉当地产业状况的优势。
“本轮机构改革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不同程度地面临监管人员少和监管任务重的双重压力。”该专家建议,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应是如何建设好检查员队伍,并理顺检查分局与检查员队伍的管理关系,以及做好分局与市县市场监管局的协调工作。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黄富强认为,吉林方案的特点值得关注,给予各省级药监部门机构改革四点启示。其一,监管的力量与水平应当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吉林设立覆盖全省的9个检查分局,是对监管力量的重组和加强,若其作用发挥得好,能更好地形成药品监管合力,促进该省医药产业发展。其二,设立派出机构有利于省药监局统一指挥、协调,尤其是有利于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其三,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在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做一些必要的微调,也是值得肯定的创新之举。其四,有派出监管机构,不一定就有相应的监管能力,还需在实践中学习提高。
“吉林省药监局的机构设置方案采用地级市全覆盖模式,与江苏、广西模式类似,有利于实现监管区域全覆盖的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青岛分院院长刘鹏指出。
刘鹏进一步分析,与江苏、广西相比,吉林省药监局检查分局为正处级别,规格更高,编制人数核定为136名,也相对较多,且人员大部分从市县“两品一械”监管一线和法规部门遴选,有利于最大限度保留原有专业化监管力量。“这也充分反映出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决心与部署。”
刘鹏表示:“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期,下一步仍需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与地方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管方面的分工与协作,同时加强对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监督考核力度,有效应对药品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