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 发展研究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2/09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  

浙食药研〔201513

各会员单位、各位理事:

    为推进研究会制度建设,规范研究会工作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结合本研究会的实际,经研究会第四次会长会议(扩大)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2015129

 

 附件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201511月制订)

 

第一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为加强研究会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明确其固定资产及一般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者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小型打印机、碎纸机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购置固定资产首先申报(需包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配置要求等资料),经研究会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二)设备到位后应组织安装调试,由专人验收,并进行入库登记

(三)经办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在票据上要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并附设备清单,经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研究会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履行会内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 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并造册分类登记及编号,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 对资产的使用、交接、丢失、损坏等要及时进行核对。明确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 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综合资产配置情况,统筹资产的调剂和更新;

(四)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并作相应的赔偿处理。

(五) 做好固定资产的报损与报废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 使用已到规定年限

(二) 生产厂家已淘汰产品,无配件修复;

(三) 经维修人员确认无修复的必要

报废申请每年一次,经审核同意后,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残值处理,核销固定资产帐目或资产库存帐。

第六条  工作人员离岗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个人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全部移交到办公室,并出具固定资产交接通知书,人事部门凭此通知办理离岗手续。

第七条  各课题组需购置办公设备,应在课题经费预算内安排,先办理《课题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单》,统一由研究会采购、并办理验收、登记、入库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4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版权所有  浙ICP备14021139号

推荐使用IE8以上、Chrome、火狐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