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加入本会,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5、其他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6、个人会员免交;
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单位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书面申请减免会费;其他单位会员,如交纳会费确有临时困难,可向本会书面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经本会同意后予以减免;
会员自愿多缴纳会费的,缴纳的数额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第四条 会费交纳
1、每年3月31日前交纳本年度会费;
2、年度会费一次性交纳,可以提前预交;
3、单位会员会费的交纳按指定账号通过银行办理,本会开具相应收据;个人会员可以用现金或汇款等形式交纳会费,本会开具相应收据;
4、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交纳会费,各种捐赠不抵扣会费;
5、单位会员两年未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使用
围绕本会宗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务”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
1、保障本会业务工作的开展;
2、与本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开支;
3、完成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的购置和人员费用的开支。
第六条 会费管理
1、本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目,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会费管理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2、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以本会名义收取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