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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交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10 来源:浙江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2020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加入本会,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5000;

5、其他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6、个人会员免交;

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单位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书面申请减免会费;其他单位会员,如交纳会费确有临时困难,可向本会书面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经本会同意后予以减免;

会员自愿多缴纳会费的,缴纳的数额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第四条  会费交纳

1、每年331日前交纳本年度会费;

2、年度会费一次性交纳,可以提前预交;

3、单位会员会费的交纳按指定账号通过银行办理,本会开具相应收据;个人会员可以用现金或汇款等形式交纳会费,本会开具相应收据;

4、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交纳会费,各种捐赠不抵扣会费;

5、单位会员两年未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使用

围绕本会宗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务”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

1、保障本会业务工作的开展;

2、与本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开支;

3、完成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的购置和人员费用的开支。

第六条  会费管理

1、本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目,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会费管理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2、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以本会名义收取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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