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制订)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研究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一)公章的刻制
1、研究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秘书长批准,由综合服务部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研究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研究会的公章由信息档案部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工作人员将公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经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在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处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研究会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研究会名义对外发文、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研究会公章;
2、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研究会公章代合同专用章;
4、工作证、会员证、理事证、荣誉证书等一般使用钢印。
(二)使用程序
1、研究会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研究会相关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信息档案部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信息档案部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四、附则
1、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存档。
2、违反以上规定者,给研究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研究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