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研究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支平衡原则。
第二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条 研究会财务工作受本会法人代表领导,财务管理由秘书处具体负责,由合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研究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研究会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年度财务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研究会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和入账,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保护和处置。
第七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会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九条 研究会的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遵循“收支二条线”原则,为本会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研究会经费收入范围和票据使用:
(一)会费收入;使用会费收入票据,向会员及会员单位收取;
(二)社会捐赠收入;凡确认为捐赠收入的,应使用“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各项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项目经费;
(四)提供服务收入;根据《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务、培训等收入,使用税务票据,并照章纳税;
(五)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银行利息、活动经费结余、固定资产报废收入等。
第十一条 研究会会费收交和管理按照本会《会费收交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研究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会在开展活动需要会员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研究会开展业务服务的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并依法纳税。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五条 研究会的各项支出应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设定的会计科目核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根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六章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研究会经费支出范围和科目
(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1、学术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考察、调查研究、学术活动、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业务支出,以及评比奖励活动等费用;
2、理事活动费。按章程和工作计划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学术会和表彰会等;
3、项目研究费;
4、出国考察培训费;
5、聘清专家费用。
(二)管理费用
1、人员支出。研究会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咨询、讲课等支付的酬金;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交通费、邮费、通讯费、差旅费、订购书籍和报刊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办公用房租赁费、水电和物业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日常开支;
3、其它费用:指上述以外的零星支出:
4、固定资产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第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给予相关兼职人员以适量的劳务报酬。工资、津补贴、奖金发放采用银行卡。
第十九条 研究会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三公经费”等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会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报销按照本会《经费审批和报销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是反映研究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表分年报、季报。
(二)财务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支出明细表、往来款明细表及附表等构成。
(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必须附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研究会一年来组织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项目支出情况、结余情况、对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四)于次年4月底前,研究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上年度财务状况审计,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要求的社会团体年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