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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与产业经济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6/30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与产业经济研究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与产业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及下设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及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院,是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与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浙医药高专)共同组建的一个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按照“一院多中心”的组织架构,在研究院下设的若干专门性、非盈利性、非实体性的研究组织。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收集、整理、研究、编辑行业数据与政策资料,组建信息智库、人才智库。

    第四条聚焦国内外食品药品相关领域重点、热点问题,发挥科学研究优势,开展政策法规标准、检测检验技术等方面研究,促进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围绕浙江省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浙江省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承接委托研究项目,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推动学术交流,举办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互动的学术活动,搭建沟通平台,促进学术界与政府、产业界的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

    第八条研究院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研究院接受研究会与浙医药高专的共同管理和领导,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研究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3名,院长由研究会与浙医药高专科双方商定后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研究会和浙医药高专同意后聘任。聘期均为5年。

    第十一条研究院设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会课题评审、验收以及对中心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审查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十二条研究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院务会议。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及各中心负责人组成,讨论和决定研究院及中心的发展规划、主要人事任免,审查研究院及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第四章  研究中心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一般设在有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等。

    第十四条中心接受研究院的管理和领导,实行主任负责制和项目负责人制,每个中心及项目单独建账,其人员、项目及经费报研究院备案,研究院有权对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中心设置采取“自愿申报,准入审核”的原则,从监管和产业需求出发,鼓励政、产、学、研、用多家单位联合组建,并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依托)单位。中心每年需支持完成至少3个课题的研究任务或提供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课题研究经费。课题通过研究会进行立项。

    第十六条由牵头(依托)单位填写中心设置申请表,经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授牌运营,并在牵头(依托)单位挂牌。牵头(依托)单位(亦可联合组建单位)每年需提供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中心的日常运营,经费由中心主任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中心设主任1,副主任研究员及工作人员若干,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名誉主任。以上人员需报研究院备案,由中心主任签发聘书,聘期均为5。中心主任原则上由浙江省内在该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协助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中心研究员、工作人员的聘任需由主任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中心研究员聘用条件: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十九条中心内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的学术性活动及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承担中心科研、财务等日常管理职能,为中心发展组织各项优势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产业经济研究以及对外交流与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研究员、工作人员的解聘与辞聘聘期内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政策法规,危害中心和学校利益、荣誉的,由中心主任会议提出解聘报告予以解聘,并通告相关单位;研究员要求辞聘,经中心办公室研究并报请主任会议审议,准许辞聘或解聘;工作人员要求辞聘的,由中心办公室报请副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每年度由研究院根据年初目标对中心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该中心。对中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中心经费来源包括承担的各种项目和课题研究及管理费;学术性和咨询性有偿服务收入;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助;主办方提供的支持经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中心财务支出需遵循合法公开的原则,贯彻节约、专款专用的精神,按照经费依托单位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研究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研究院若修需改本管理办法,应当经研究会和浙医药高专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若研究会、浙医药高专现行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研究会、浙医药高专现行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研究会和浙医药高专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O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录:研究中心设立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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