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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27 来源:研究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工作部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已由2020年第四次会长会议(通讯)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2020年1022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2020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明确财务报销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研究会日常财务报销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研究会财务管理的各类经费。

第二章 报销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办公用品的报销。办公用品是指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日常办公日用品。报销时应填写报销单并写明实物名称、数量等,附上发票和商家出具的购物清单等,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第五条印刷费的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印刷计费清单等有关材料,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第六条邮电费的报销。邮电费指实际发生的邮寄(快递)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报销时应提供发票、明细清单等依据,一事一结,按实报销,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第七条差旅费的报销。差旅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报销时须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简要说明出差事由,附上《出差审批单》及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出差参加各类会议的须提供加盖红章的会议通知。出差票据原则上应做到出差地和到达地首尾相接。交通工具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标准根据《研究会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议费的报销。会议费是指本会举办或承办的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举办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具体包括住宿费、用餐费、场租费等。委托外单位承办会议的除提供以上所列有关材料外,还须出具委托承办会议合同。会议期间的相关费用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

会议费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文,按三类会议(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20元、其它80元)每人每天400元掌握。

第九条培训费的报销。培训费是指组织和参加各类培训的支出。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和相关协议等依据。组织培训还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学员名单、培训预算安排(包括培训收入和培训支出预算)和培训实际支出明细表。培训费定额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财行[2018]1号)文,按二类培训每人每天400元掌握。

第十条业务接待费的报销。业务接待费是指考察、调研和接待工作来访、专家等开支的费用。业务接待应事前审批,费用的开支及接待标准应按《研究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报销时须填写报销单,并附发票、接待费用清单和《业务接待审批表》等。

第十一条劳务费的报销。劳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或相关单位等进行评审、论证、研讨、讲课等工作需要支付的劳务费用。对劳务费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求领用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联系方式,由本会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系统申报。发放标准和支出范围参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务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须填写《报销单》、《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须有领用人、经办人、项目组长签字,并附相关支出票据或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课题验收(鉴定)费的报销。课题验收(鉴定)费是指课题结题、中期验收或鉴定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时须根据课题经费的安排,凭验收(鉴定)证书或验收(鉴定)会议通知单等证明材料,将验收(鉴定)所发生的场租费、住宿费、专家费、餐费、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一并报销。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的报销。所涉课题若由本会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则经费报销按如下规定:(一)按《课题经费使用卡》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规定进行内控并做好使用记录。(二)课题组每次使用经费事前填报《课题经费使用审批单》。(三)课题调研、考察、交流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研究会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报销时须填写报销单,提供完整的《课题经费使用审批单》、发票和费用清单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费的报销。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俱等的购置费,报销时须填写报销单并提供《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发票和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的报销。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上述大类的其他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报销。

第三章 报销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根椐财务审批“一支笔”原则,结合研究会工作实际,(一)对日常业务经费报销审批:由经办人负责办理,有关表单须有经办人本人和至少再有一个证明人签字,经会计财务审核,由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二)对课题经费报销审批:由经办人具体办理, 有关表单须有经办人本人和至少再有一个证明人签字,课题负责人复核,经会计财务审核,由分管科研的会领导审批,为统一经费管理,实行分管财务的会领导报备加签。

第十七条报销金额不超过10万的,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批;超过10万的,须再报会长审批;超过20万的,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经费报销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审批人或课题负责人自身发生的费用报销,应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备加签。

第四章 报销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经办人报销各项业务费用时应填制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同类票据采用鱼鳞式按序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并填制相应的报销单据。

第二十条经办人应认真核算各类票据的附件张数及金额,核对经费使用事项等,在确认真实、完整、无误后,经由本人和至少再有一个证明人签字后,完成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携带经以上审核、审批的报销单据、原始票据及其他需要事先办理的相关手续单(如入库、验收、明细清单、出差审批等)和必要材料(如合同书、文件、通知、审计报告等)等报销依据,提交给财务核准后付款。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报销提供的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票和收据应印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完整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的票面内容齐全,包括填制票据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填制日期,接受票据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票据上大小写金额须相符。

(四)原始凭证应保证完好,无涂改、挖补、字迹不一致等现象。

(五)发票和收据内容记载有误,应退回原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公章。发票和收据金额记载有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第二十三条票据应当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取得的票据应在当年报销。所有票据(除市内交通费外)报销均需在票据开具日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的,应提出延迟报销的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迟报销,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二十四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以及该遗失票据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审核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票据有权退回,或要求更正、补齐相关手续。

(二)对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报销业务有权不予受理。

(三)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的报销业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负责报销的经办人应是本会工作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若浙江省财政厅等上级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中的有关标准相应同步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经费审批和报销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1011研究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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