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工作部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由2020年第四次会长会议(通讯)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2020年10月26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修订)
为规范本会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等规定,结合本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有关单位进行考察、调研,组织会员单位学习交流,开展项目评审、汇报论证等活动而发生的工作用餐。
第二条 所有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原则,经办人须在接待前按规定填报《业务接待审批表》,按实登记接待人数、陪同人数、接待事由和安排、申请金额等接待明细。
第三条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30元。
工作餐形式可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10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提供各类烟酒。
第四条不得以会议和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业务接待费用,不得向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业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五条严禁超标接待,严禁组织旅游和与业务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六条未经审批擅自安排的接待用餐,或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的接待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七条接待费用应凭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来访邀请函)、明细清单及《业务接待审批表》等,由经办人按本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报销。
第八条本办法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会业务接待的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研究会业务接待审批表》
研究会业务接待审批表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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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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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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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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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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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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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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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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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开支
相关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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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待餐费 元 3、交通费 元
2、住宿费 元4、其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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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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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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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会领导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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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1011研究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