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切实贯彻“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课题所在单位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章 课题类型和申报办法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设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智库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六个大类。
第五条 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省优势学科发展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确立的课题。
年度课题是指每年定期组织的常规性课题,包括基础研究和对策应用研究两类。基础研究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设青年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和海岛、西南地区扶持课题。青年课题申报者和课题组成员必须是35周岁以下,尚未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社科教学科研人员;自筹经费课题面向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地方党校、电大等基层教学科研单位的社科研究者;海岛、西南地区扶持课题仅面向丽水、衢州、舟山三市,研究内容应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和地方特色文化。对策应用研究课题是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的资政课题,成果形式为决策参阅件。对策应用研究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青年课题、海岛西南地区扶持课题的立项等级一般均为省社科规划一般课题。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用已完成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初稿进行申报的课题。
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是为实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而设立的专题研究课题。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智库课题是研究基地和智库围绕研究方向,为打造学术高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置的课题。
专项研究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置的研究课题。如理论宣传专项课题、高校思政专项课题等,并视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选题。对策应用类课题及专项研究课题设课题指南。重大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和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智库课题选题根据研究进度和需要另行确定。基础研究类年度课题一般不设课题指南,申报者可根据本人的学术积累,自由申报。
第七条 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并委托省社科规划学科组提出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专项研究课题由合作单位拟定申报选题,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题设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者,不得申报。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报重大课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未完成所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除承接省社科规划办直接委托研究或因研究需要特殊约定的课题之外),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应用对策类课题完成期限为一年,年度课题成果形式为单一研究报告的,完成期限为一年半,其它成果形式的年度课题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成果形式为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的,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九条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省外学者、港澳台研究人员,聘期在一年(含)以上,资助期内能够在受聘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可以该受聘单位的名义申报课题。
第十条课题申报根据需要采取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形式,以网络申报为主。两种形式的申报活页,均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
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及导向把关,并签署意见,对提供的研究条件和承担的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并在规定时限内,进入网上【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的网上申报材料并上报。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届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学科组专家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程序。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年度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省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初评采取通讯评审,省内评审专家根据学科方向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外评审专家全权委托该省(市、区)社科规划办根据我方评审材料分组情况邀请确定。专家根据统一评估指标评定并打分,省社科规划办综合专家打分结果,根据就高原则择优选出初评入围课题。
3.终评。终评为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时,方法同上。采取会议评审时,可送省外异地评审,也可省内评审。省内评审时从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送审省外的,则委托该省(市、区)社科规划办邀请该省专家评审。
会议评审时,评委专家应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要获学科评审组参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对拟立项课题,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4.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其他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年度课题的评审。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标准
1.选题及论证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
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基本思路清楚,研究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新性。
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有较扎实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有良好的预期或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保密纪律。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示之前,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原则。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该类课题评审。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课题申报者及有关人员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对评审专家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规划学科组成员资格等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视情况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发布立项文件。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课题协议书》。《课题协议书》由省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课题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课题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四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承担单位要将省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社科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
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其它省社科规划课题的中期检查,每年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课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督促,强化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延期半年以上;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研究;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5项变更须有更换后新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课题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社科规划办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延期不超过半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鉴定;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4.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公布,对完成率居前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完成率排位靠后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按省级财政要求规范进行,由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课题资助经费的分配,省社科联统一划拨。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下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规划课题资助经费核定后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由省社科规划办分拨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课题,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予以撤销的课题,已拨经费予以追回。
第六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
课题结项验收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智库课题结项管理办法另定),拟结项材料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照结项标准,对拟报送的结项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结项要求的不得上报。
1.课题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专著应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推荐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如专著不在推荐出版机构出版,重点课题应同时至少再有一篇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一级期刊发表,一般课题负责人再有一篇刊发核心期刊的论文。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最终成果必须有三篇以上论文公开发表,其中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必须有两篇。重点课题要求最终成果至少有两篇发表在一级期刊,期刊级别分类参照最新版的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得少于一篇;一般课题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核心期刊,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得少于一篇;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最终成果要求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必须是课题负责人。结项的论文在内容上必须紧扣所承担课题的主题和研究范围。
以发表在SCI、SSCI、A&HCI等收录期刊且符合最新版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的外文期刊论文结题时,需所在单位提供审查意见,同时提供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中文摘要、主要内容与课题申报书的关系说明及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收录证明等材料。
课题成果中具有对策应用价值的部分,应按照省社科规划办要求,及时编写成果要报上报。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结项时须递交不少于25000字的完整的研究报告,有两篇阶段性成果入编省社科联《浙江社科要报》并有一篇获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4.成果形式为专著或论文的,阶段性成果获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刊发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可作为结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5.“后期资助课题”立项后,不得延期出版,并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出版。如在当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获准立项,结项时可参照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表论文(文章)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呈送时,必须首要标注“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著作公开出版时,“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为同一级别课题的唯一标注成果。如不按规定标注,省社科规划办不承认其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不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课题组延长研究半年,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对有争议的验收材料,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是否结项。
第三十条 最终成果通过验收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负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成果宣传、推广和转化产生明显成效的,同时作为课题结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