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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

20250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Drug Administration & Industrial Development Research Society,英文缩写为ZJDR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热心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工作的监管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结药品监督管理、医药产业及科研单位、研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和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监管、服务发展、服务公众、服务会员的原则,有效组织、协调社会相关资源,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体制机制、技术标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成果交流,努力推动监管服务发展、发展促进监管的良性互动,为提升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水平、产业发展水平、公众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药品监管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管理论、政策和实践的学术研究,承担相关科研项目,推进药品监管科学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创新监管方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围绕药品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开展产业发展政策、产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管理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研究项目,为各级政府规划产业发展战略、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为药品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三)通过组织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建立和拓宽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联系和交流渠道,搭建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理论和学术交流,学习、借鉴、吸收先进的理念和经验;宣传国家和我省药品监管的法规和政策,推广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促进学术繁荣和资源共享;

        (四)接受相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个人的委托,承担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领域的专题调研、项目论证、人才培养、技术服务、项目论证、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依托专家委员会等专家团队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培训、相关课题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开展药品行业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发布;编印药品监督管理产业发展研究方面的研究报告、汇编等;

(六)加强本会研究队伍的建设,评选、表彰优秀研究者和优秀研究成果,维护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从事药品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的人士以及其他关心热心药品监督管理和产业发展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重视、支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有关方面研究工作,并有一定数量研究人员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一般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核、受理,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承担本会任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成绩突出的会员,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申报或承担本会组织的调研课题和科研项目;

      (五)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荐或申报优秀研究成果;

      (六)按要求向本会报告工作及开展活动的情况;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内部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部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内部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集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是本会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或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按照参与对象和内容不同,分会长全体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秘书长一般不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须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审定;

(四)根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议,决定相关机构副职的聘任与解聘;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本会阶段性工作谋划和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统筹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会长同意,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部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定;

(四)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会会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及其他形式向全体会员征询意见并作出决定。

监事会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核定章程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六)督促本会成员遵守本会纪律,维护本会声誉;

(七)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费用。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上级关于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换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等相关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等相关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8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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