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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业务用车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27 来源:研究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业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工作部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业务用车管理规定》已由2020年第四次会长会议(通讯)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2020年1022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业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010月修订)

 

为规范业务用车,本着厉行节约、方便出行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制定本用车管理规定:

一、用车范围

1、接送参加本会业务交流、学术活动的专家等人员的用车。

   2、本会工作人员外出进行工作联系、业务交流的用车。

3、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办理,乘坐其它交通工具不便或来不及时的用车。

4、业务活动中确实需要包车服务的用车。

二、用车方式

本会业务用车分为:出租车、包车二种。

1、出租车

因本会工作需要,可采用出租车(含滴滴打车等)方式出行,原则上限于市内或短途使用。

2、包车

因本会工作需要,可采用包车方式出行,原则上限于本会组织的集体性的考察、调研、会议等业务活动或出行,且确实需要包车时使用。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1、使用出租车(含滴滴打车等)的业务用车费用,使用人每季度凭据、按实向财务报销一次。

2、发生包车业务用车前,应事前报备,填写《业务用车审批单》。使用包车的业务用车费用,根据已签订的用车协议,应一事一结,当期结算。

3、上述业务用车的费用报销时,应由经办人提供《业务用车审批单》等相关佐证和原始凭证,费用报销须符合本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开支规定》等相关规定。

4、对于跨市二地之间可通过高铁、民航等公共交通方式到达的,原则上不得采取上述二种用车方式,否则费用自理。对于市内二地之间可以通过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方式便捷到达的,不提倡采取上述二种用车方式。

四、附则

1、上述二种业务用车的管理,由秘书处专人统一负责。

2、本办法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会业务用车的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研究会业务用车审批单》

 

 

 

 

 

 

业务用车审批单

用车类型

 

包车             其他

经办人

 

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月日

出发地/目的地

                   /

用车人

 

用车事由

 

证明人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1011研究会业务用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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